刘某是A铁矿原法定代表人,领有个体性质的采矿许可证,与段某合伙经营,后发生纠纷,经法院调解,刘某退出合伙,把合伙采矿手续交给段某,原合伙铁矿矿井也由段某经营。但法院调解书并没有涉及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变更情况。
但当 A铁矿采矿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时,矿管部门仅仅依据法院的调解书就把铁矿变更给了段某,刘某对此有异议。
编辑点评: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,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。对照上述案件,采矿许可证就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,所以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采矿许可证。矿管部门仅仅根据法院调解书(这个调解书又没有涉及开采许可证的变更情况),在未征得采矿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给予变更,是违背法律规定的。
随着经济发展,矿业权的转让也会越来越多,但其转让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的。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规定了可以转让矿业权的几种情况。对照案情,上述矿业权属于可以转让、变更的范围,但必须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,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提供其他资料。
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下转让矿权不合法,但未经采矿权人申请就批准转让变更矿业权人,也是不合法的。